轮台县第十小学用电、用水、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
3、学校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或找当地农电站作业,个人不许私接、乱拉。
4、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5、学校晚间不许开长明灯。辅助教室晚间、休息日要断电拉闸。
6、在学校范畴内任何人不许购买或使用煤气、液化气(包括食堂)。
7、学校要使用优质深井水和纯净水,供水单位要有经营许可证、质量检查报告,学校方可使用。
8、进入学校的水要专人保管、检查,发现起封、变质的水,坚决不要,过期的水坚决不喝,保证师生用水安全。
9、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性对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加强对师生进行用火、用电的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